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4号
申请人:袁××。
申请人:阿××。
申请人:蔡××。
申请人:曹××。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季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苏新春,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博乐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蔡××等6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其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东方红四队合法拥有房屋,现已被拆迁,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事宜。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公告;2.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现状调查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涉及申请人所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5.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占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签收,2024年1月17日作出《关于蔡××等6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东方红四队已被拆迁房屋的:1.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公告;2.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现状调查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涉及申请人所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5.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占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经核查该6户房屋为占用耕地未获批准的违建房,拆迁单位是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我局没有案涉被拆房屋区的以上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6户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博乐市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2015年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用地者已告知自行拆除占用基本农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基本农田的原种植条件。上述行政处罚行为明确6户人的建设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存在合法用地的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博乐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2024年1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并责令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关于蔡××等6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受理并于2024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向本机关提供对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6号、对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7号、对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8号,并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3户属于占用耕地未获批准的违建房,2015年博乐市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已依法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3国土资源法律文书;4送达回证现场照片;5.EMS快递单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015年博乐市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已依法对蔡××、李××、杨×3人立案查处,通过对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6号、对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7号、对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8号,可以证实蔡××、李××、杨×3户的建设行为属于占用耕地违法违建,另外被申请人答复袁××、阿××、曹××三人与上述违法违建三户属于同区域同性质,但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未提供其三人违法违建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且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蔡××等6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内容不符。
综上,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蔡××等6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不符合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蔡××等6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责令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2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