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6号
申请人:班××。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撤销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回复,重新调查。
申请人班××于2024年4月19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2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