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3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田凯,党组书记、副局长。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所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
申请人陈××于2024年2月2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