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24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大队负责人。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驾驶车辆过斑马线时注意力集中,安全缓慢通过斑马线,未与行人发生抢行道路的行为;行驶过程中观察确认了与行人的安全距离,在不影响行人行走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才通过;现行法律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而不是罚款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对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路面监控拍摄,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在实施右转弯时,斑马线上一名行人正在由东向西使用斑马线通过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此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应当停车礼让行人,在行人通过道路后继续驾车行驶,但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未停车让行,违法行为属实。从视频监控看,当事人王××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当事人王××的陈述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以采纳,并不影响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首先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一直是诱发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直将此类违法行为作为严厉查处的违法行为之一;其次罚与不罚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违法事实作出决定的,并不是以被处罚人的主观判断为依据,更不存在激化社会矛盾一说,同时王××在行经该路段时确实没有做到停车礼让行人,执勤民警做法合理合法,且有当时监控视频为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王××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审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通过路面监控拍摄,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在实施右转弯时,斑马线上一名行人正在由东向西使用斑马线通过道路,驾驶员王××未停车让行。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王××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2023年12月7日路面监控拍摄内容显示,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在实施右转弯时,斑马线上一名行人正在由东向西使用斑马线通过道路,驾驶员王××应当停车礼让行人,在行人通过道路后再继续驾车行驶,但驾驶员王××未停车让行,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版)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