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21号
申请人:乃×。
代理人:欧××。
被申请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原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支亮亮(主任)
申请人乃×要求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椎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位于博乐市××酒楼被依法征收,2012年7月4日,申请人乃×与被申请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原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博乐市青得里河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申请人乃×于2014年6月16日在《青河治理工程征迁户安置选铺工作表》签字确认置换商铺位置、面积、铺号等信息。申请人乃×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补偿协议约定的征收结果及安置房屋不满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