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23号
申请人:吴××。
委托复议代理人:徐律师;
委托复议代理人:赵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巴根,该镇镇长。
申请人吴××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逾期未答复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于2023年12月5日以中国邮政EMS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吴××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按照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吴××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答复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申请人对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满后六十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吴××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时限六十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2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