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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3〕19号)

日期:2023年01月18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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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9号

申请人:袁××。

申请人:阿××。

申请人:蔡××。

申请人:曹××。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季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支亮亮,该中心主任。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其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队合法拥有房屋,现已被拆迁,因该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事宜。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公告及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位于×队的房屋入户调查情况(包括房屋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的材料;3.位于×队的全部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经调查核实,蔡××等6人在我中心匀没有任何征收相关档案资料,不属被征收户,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公告及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位于×队的房屋入户调查情况的材料、位于×队的全部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任何理由及事实依据。2.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给蔡××、李××、杨新、阿××(阿不都××的哥哥)4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袁××2人与上述4人在同一区域且土地性质一样,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国土资罚〔2015〕第009号),蔡××等6人违反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处罚,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基本农田的原种植条件,处以罚款。因此该区域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棚户改造征收范围,违章建筑的拆除是由辖区的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实施的。3.2021年3月蔡××、李××、杨×、白××(阿不都××的母亲)、曹×、袁×6人,因行政纠纷一案,将我中心诉讼至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新2701行初5号、(2021)新2701行初7号、(2021)新2701行初9号、(2021)新2701行初10号,准许原告白××(阿不都××的母亲)、袁××、杨×、曹××4人撤回起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新2701行初8号、(2021)新2701行初11号驳回了李××、蔡××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蔡××等6人不属棚户改征收户,在我中心也无任何征收档案资料,根据博乐市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蔡××等6人是在耕地建设房屋,属违章建筑,建筑物的拆除是由乌图布拉格人民政府实施的,因此让我中心公开蔡××等6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公告及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队的房屋入户调查情况的材料、×队的全部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任何理由及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邮政EMS快递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收到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未将“蔡××等6人不属棚户改征收户,在我中心也无任何征收档案资料,根据博乐市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蔡××等6人是在耕地建设房屋,属违章建筑,建筑物的拆除是由乌图布拉格人民政府实施的,因此让我中心公开蔡××等6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公告及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没有任何理由及事实依据”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8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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