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袁××。
申请人:阿××。
申请人:蔡××。
申请人:曹××。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季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努尔拉·孜比不拉,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其在申请人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队合法拥有房屋,现已被拆迁,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事宜。2023年9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位于×队的房屋入户调查情况(包括房屋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的材料;2.位于×队的全部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行为,已对未及时流转的收发干部谈话提醒,以上事实由收发文件工作人员予以证实;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主张申请位于×队的房屋入户调查情况(包括房屋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的材料和位于×队的全部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并非适格行政主体。2019年,博乐市征收办在×队片区征收时,在位于联通路以南、205线以西方向有一排房屋。该房屋占用土地面积24.95亩,征收补偿款安置方案及公告都由博乐市征收办规定,被申请人只负责配合、入户宣传等工作,协助博乐市拆迁办,以上事实由博乐市市征收办及被申请人参与配合的干部证实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内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邮政EMS快递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收到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未将“被申请人并非适格行政主体,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征收补偿款安置方案及公告都由博乐市征收办规定,被申请人只负责配合、入户宣传等工作,其余是协助博乐市拆迁办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8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