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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3〕17号)

日期:2023年01月18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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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袁××。

申请人:阿××。

申请人:蔡××。

申请人:曹××。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杨×。

委托代理人:季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苏新春,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其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队合法拥有房屋,现已被拆迁,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事宜。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公告;2.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现状调查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涉及申请人所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5.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占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队已被拆迁房屋的:1.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公告;2.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现状调查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涉及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涉及申请人所占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5.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占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经核查该6户房屋为占用耕地未获批准的违建房,拆迁单位是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我局没有案涉被拆房屋区的以上政府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邮政EMS快递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收到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未将“经核查该6户房屋为占用耕地未获批准的违建房,拆迁单位是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我局没有案涉被拆房屋区的以上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8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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