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6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官飞鹏,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变更移交手续。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4日,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郁××持虚假的《委托书》,与被申请人签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设备清单》,自认××公司违约,私自将××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又将上述投资设施及经营权另行移交给成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投资及资产被案外人恶意侵占。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变更移交手续。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再次查询博乐市人民政府网,内容显示“信息不存在”,至今未按要求向申请人进行电子邮件送达。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博市政复受字【2023】16-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博市政复答字【2023】16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出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四)款之规定,视为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2.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作出答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8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