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尔那尔·库然斯,该场场长
复议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变更移交手续。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4日,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郁××持虚假的《委托书》,与被申请人签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设备清单》,自认××公司违约,私自将××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又将上述投资设施及经营权另行移交给成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投资及资产被案外人恶意侵占。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变更移交手续。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再次查询博乐市人民政府网,内容显示“信息不存在”,至今未按要求向申请人进行电子邮件送达。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徐××并非适格申请复议主体,其本人并非博乐市×××有限公司股东或者法人,也并非利害关系人,其无权就该特许经营问题要求我单位向其公开相关信息,而且该特许经营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我单位也无义务向其提供该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2.2021年7月25日,我单位作为甲方与博乐市×××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新疆博州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博乐市×××公司提供×,其中该合同第四章第四条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因乙方原因违约,导致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协议终止的,乙方投资无偿交付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置。后因博乐市×××供热长期无法达到供热标准,导致居民财产、身体健康受损,造成大量居民多次信访。经双方协商一致,原《特许经营协议》于2022年7月25日终止。该终止协议加盖有博乐市×××的公章及法人章。并协商一致以博乐市×××有限公司现有投资财产抵偿因供热不达标导致的财产、人身损失。同日,博乐市×××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设施清单。约定设施清单中所列明的财产根据合同约定无偿交付给我方,由我方自行处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收到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未将“申请人并非适格申请复议主体,申请人非博乐市×××有限公司股东或者法人,也并非利害关系人,其无权就该特许经营问题要求我单位向其公开相关信息,而且该特许经营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8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