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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3〕9号)

日期:2023年11月11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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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9号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鹏,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不立案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在×平台××××营养旗舰店(营业执照名称:×××养生中心,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4瓶红玫瑰饮品,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标签显示配料包含甘松、白豆蔻属于药品。被举报人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月19日,申请人就上述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6月20日,被申请人答复称不立案,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红玫瑰饮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且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决定不立案,缺乏法律依据。被举报人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符合免罚情形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不足,所作不予立案答复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

1.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对×××养生中心进行了检查,×××养生中心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红玫瑰饮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处罚。

2.“红玫瑰饮品”生产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街××号,自2023年5月至6月期间,我局接到此类投诉共计10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局于2023年6月8日线索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通过对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该生产企业已整改上述问题:对该产品的标签进行了整改、在×平台自行下线处理,并发布召回公告。生产企业承诺可以退货或退款(包含邮寄费)。

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的答复,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要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

6月20日,我局就申请人朱××的投诉事项,已通过12315平台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与本次答复内容一致。

审理查明:申请人朱××于2023年5月19日在×平台××××营养旗舰店购买4瓶红玫瑰饮品,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标签显示配料包含甘松、白豆蔻。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养生中心进行了检查,××××养生中心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红玫瑰饮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因生产企业注册地非博州单位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将线索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通过对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该生产企业已整改上述问题:对该产品的标签进行了整改、×平台自行下线处理、发布召回公告。申请人因不服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内容,于2023年7月6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12315处理截图;2.×订单截图;3.商品实物截图;4.投诉办结反馈截图;5.检测报告;6.案件移交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重瓣红玫瑰饮品的违法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养生中心进行了检查,××××养生中心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红玫瑰饮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因生产企业注册地非博州单位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将线索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通过对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该生产企业已整改上述问题:对该产品的标签进行了整改、×平台自行下线处理、发布召回公告,生产企业承诺可以退货或退款(包含邮寄费),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可以与该生产企业联系并告知企业联系电话,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及告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朱××的投诉办结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朱××的投诉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8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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