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3号)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点击量:

分享:

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靳××。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阙兴华,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博公(达)行罚决字〔2023〕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拘留违法行为人戴××5日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行为人戴××因土地权属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将申请人的3根滴水毛管扯断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事实为: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已经过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决戴××等人侵占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判决违法行为人戴××向申请人支付占用土地的费用,戴××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已申请法院对戴××强制执行。2023年2月24日戴××在达镇××村车站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违法行为人戴××明知土地权属属于申请人,而故意纠缠、辱骂、准备殴打申请人,故意寻衅滋事,在申请人骂不还口后,气急败坏故意扯断申请人6根滴水毛管,性质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被申请人虽然查明了违法行为人在2015年4月27日殴打申请人并被行政拘留5日的事实,却对违法行为人2023年2月24日殴打申请人未处理的事实只字未提,反而认定违法行为人此次故意毁坏申请人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减轻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人多次殴打申请人、辱骂申请人的违法情节严重不符。

综上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严惩。另本案案发,申请人报警后,仅一名办案民警到现场进行询问、调查,程序严重违法。故按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1、2023年6月9日9时,派出所民警到达报警现场达勒特镇××村,经了解戴××与靳××因土地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戴××用手将靳××棉花地里面的3根滴水毛管扯断。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的询问笔录、被侵害人靳××的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接处警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7月7日派出所民警联合达勒特镇××村党支部书记组织调解,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调解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戴××已有悔过表现,当场向靳××赔礼道歉,但靳××并未接受,7月12日,戴××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认错书》,明确表示已认识的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人戴××故意损毁财物滴灌带毛管案值小,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戴××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二日。已于7月13日送博乐市拘留所执行。

2、申请人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违法行为人戴××因土地权属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戴××用手将申请人的3根滴水毛管扯断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安机关在受理该案件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对违法行为人戴××进行了现场问询,得知违法行为人戴××对于达勒特镇××村河滩南侧的棉花地存在异议,虽已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但违法行为人一直在申诉。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戴××损坏的滴水毛管的现场进行记录,记录中详细记载了损坏的数量,并拍摄滴水毛管损坏照片及现场照片8张,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笔录中有申请人靳××核对后确认信息,详见卷宗第22页现场笔录中过程与结果第6行记录。

3、申请人靳××提出2023年2月24日违法行为人戴××在达勒特镇××村车站殴打申请人,报警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接警后,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到达现场,对申请人靳××提出的被殴打事实进行调查走访,违法行为人戴××称并未对申请人靳××实施殴打,并根据申请人靳××提出的在场人员李××、修××、张××现场进行问询,均表示违法行为人戴××未对申请人靳××实施殴打。派出所民警对在场人员李××、修××制作询问笔录,因张××了解靳××的为人,害怕再因此事引发其它事端,不愿配合民警制作笔录。故申请人提出2023年2月24日被违法行为人殴打的事实不成立。(有2023年2月24日接处警视频,李××、修××询问笔录证实)

4、申请人靳××提出违法行为人戴××多次殴打、辱骂申请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人戴××的违法犯罪记录,发现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靳××与违法行为人戴××相互殴打,均被行政拘留5日,查看其他记录,未发现违法行为人戴××有其他殴打、辱骂行为。经派出所管区民警、村队相关干部反映,靳××与戴××因土地问题有长年的纠纷,常常因此事引发口角,不排除靳××因此事有夸大其词的行为。

5、民警在调查靳××滴灌带被损毁案中,靳××报警称自己棉花地里面的十五颗棉花苗被损坏,现场无其它证人,在对靳××了解过程中:靳××认为这十五颗棉花苗就是戴××损坏的,但现场无证据证明就是戴××损坏的。从此事件中反映出靳××与戴××双方矛盾深,发生的任何事情靳××都怀疑是戴××所为。申请人靳××提出应对违法行为人戴××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不符合从重处罚情节,故申请人靳××提出对违法行为人戴××从重处罚无法律依据。

6、申请人靳××提出案发后,报警后仅一名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询问、调查,程序严重违法。派出所当日的接处警音视频证实:派出所有2名民警开展接处警工作,一名民警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另一名民警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接处警摄像记录,配合开展调查。符合相关接处警规范要求。

审理查明:2023年6月9日9时,派出所民警到达报警现场达勒特镇××村,经了解发现戴××与申请人因土地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戴××用手将申请人棉花地里面的3根滴水毛管扯断(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的询问笔录、被侵害人申请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接处警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2023年7月7日,派出所民警联合达勒特镇××村党支部书记组织调解,并对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调解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戴××已有悔过表现,当场向靳××赔礼道歉,但靳××并未接受,2023年7月12日,戴××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认错书》,明确表示已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另外,违法行为人戴××故意损毁财物滴灌带毛管案值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戴××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二日。已于7月13日送博乐市拘留所执行。申请人因不服公安机关对戴××的处罚决定,于2023年8月3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视频资料;4.现场照片;5.接警记录;6.证人证言。

本机关认为:戴××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戴××扯断申请人棉花地里面的3根滴水毛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的询问笔录、被侵害人申请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接处警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同时,因违法行为人戴××故意损毁财物滴灌带毛管案值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另外,接警后派出所当日的接处警音视频可以证实:派出所有2名民警开展接处警工作,一名民警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另一名民警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接处警摄像记录,配合开展调查,符合相关接处警规范要求。另就申请人提出的关于2023年2月24日戴××在达镇××村车站殴打申请人一事,经查无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此事。

综上,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博公(达)行罚决字【2023】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作出的博公(达)行罚决字【2023】596号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

审核人:董奕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