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博乐市民政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和预算单位构成。
㈠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博乐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博乐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3、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检查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4、承担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博乐市直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5、指导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6、指导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7、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调处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8、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审核、批准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并对其进行年检;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9、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负责全市老年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博乐市有关人口老龄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协调和推动各级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认真做好老龄事业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老龄工作对外交流活动。
12、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纳入博乐市民政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
(1)办公室(社会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提案议案、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人事部门做好社会工作职业考试的宣传、组织、资格审查工作;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2)业务办公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办公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指导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变更、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批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3)优抚安置办公室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协助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
2、纳入博乐市民政局核算的事业单位:
(1)博乐市城乡低保救助救灾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全市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落实、使用和发放工作的监管;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拟定博乐市救灾减灾规划;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博乐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上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内救灾捐赠。
(2)博乐市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制订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及变更方案,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审核事项;勘定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制定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命名和更名、设置地名标志、开展地名普查、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地名数据库。
(3)博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主要职责:负责办理博乐市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宣传收养法律,办理收养登记。
(4)博乐市慈善总会。
主要职责:建立筹募和管理博乐市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等。
(5)博乐市减灾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博乐市综合减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综合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各类自然灾害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提供减灾救灾技术及信息服务;参与组织灾情会商、灾情评估;负责全市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培训工作等工作。
(6)博乐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对全市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措施;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各乡镇场、街道、驻博各部队的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起草文件,请示、报告、电报、慰问信、电等;接待前来洽谈工作的部队同志,协调处理好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来访来信;积极做好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7)博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定博乐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全市老龄工作;负责全市老年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博乐市有关人口老龄化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党委、市人民政府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协调和推动各级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认真做好老龄事业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老龄工作对外交流活动;承办博乐市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人员编制情况:核定编制23名,其中:行政编制人数8名,事业编制人数14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
1、博乐市民政局列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领导职数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核定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2、博乐市城乡低保救助救灾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3、博乐市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4、博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5、博乐市慈善总会。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6、博乐市减灾中心。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7、博乐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8、博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专职副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领导兼任),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人员情况:
2016年年末实有人数31人,其中:在职人数31名,行政在职人员7人,工勤人员1人,参照管理人员7人,事业在职人员17人,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科学合理调度资金,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应收尽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继续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本着实事示是的原则,全面真实的反映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部分 部门(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表
(具体见附件2016年决算1-22张报表)
第三部分
博乐市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764.68万元,其中:其中一般预算拨款1623.42万元。
2016年度支出总计1646.49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1634.82万元。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764.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23.42万元,占92%;其他收入141.26万元,占8%。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646.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2.27万元,占28%;项目支出1184.22万元,占72%;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1623.42万元、1634.82万元。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5.7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5%,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35.28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且退休人员工资不在单位发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称进行说明。如: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72.53万元,占4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及其他支出793.22万元,占5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87.47万元,支出决算为1565.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227.75%。
六、2016年度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69.0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4%,与2015年相比,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8.93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政府基金年底拨付,还未支出。
(二)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称进行说明。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彩票公益金支出66.76万元,占97%;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2.31万元,占3%。
(三)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6年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69.07万元。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62.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83.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97.11万元、津贴补贴100.38万元、奖金8.99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缴费41.5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40.59万元、职业年金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66万元、离休费10.54万元;抚恤金19.16万元、生活补助4.14万元、医疗费0.14万元、奖励金30.17万元、住房公积金22.27万元、采暖补贴3.9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8万元。公用经费78.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01万元、咨询费0.3万元、邮电费0.15元、差旅费2.79万元、维修(护)费63.84万元、租赁费0.25万元、培训费0.18万元、公务接待费0.48万元、劳务费0.43万元、工会经费1.09万元、福利费1.9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9万元、办公设备购置0.7万元。
八、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54万元,支出决算为10.97万元,完成预算的167%,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49万元,完成预算的1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8万元,完成预算的51%。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49万元,占95.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8元,占4.4%。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0.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0.4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0.4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48元。2016年公务接待9批次,接待101人次,主要为接待民政厅宣传报道十项重点民生项目、老龄委摄制组拍摄专题片、巴州民政局借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工作经验、民政厅救助站接儿院孤儿、民政部民政厅相关人员来博调研自然灾害工作、地名普查检查、社会养老机构检查等。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49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2.19万元;具体原因:2016年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迎自治区验收,经常需要下社区和各乡镇(场)检查和安装地名标志牌等、业务量增大,同时还有油价上调因素。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8万元,与2015年相比,基本持平。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8.36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减少13.75万元,主要原因为:单位厉行节约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较好。
㈡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