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调整预算
补充公开
根据中共博乐市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博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调整部门单位 预算。现将我单位预算调整情况补充公开如下:
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㈡组织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㈢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地、草地管理工作,编制林地、草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家、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㈣承担全市森林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发展与监督管理责任;拟订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和草场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㈤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㈥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参与自然保护地法规的编制;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规划、申报、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博乐市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㈦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㈧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㈩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防护标准,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以博乐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博乐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博乐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在博乐市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行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察、信访、机要、保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组织、政务公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负责协调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㈡资源管理办。制定博乐市森林资源调查的规划、标准、规程、工作制度;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全市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审核报批征用、占用林地行为;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和“放管服”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㈢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博乐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绿化和防护林建设工作;开展博乐市“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的创建工作,指导全市花卉产业;贯彻落实退耕(牧)还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履行防治荒漠化公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第五条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博乐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博乐市林业管理站(林木种苗管理站、林业技术推广站)、博乐市国有林管理局、博乐市草原工作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博乐市草原监理所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划归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预算调整情况
经博乐市人大常委会批复,2019年林业和草原局年初部门预算总额为292.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292.45万元。具体情况为:
(一)因博乐市林业和畜牧兽医局职能划入,划入预算 251.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1.36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因博乐市住建规划局职能划入,划入预算41.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49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三)“三公”经费变化情况为:本次“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2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1.2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5.30万元。
三、绩效目标调整情况
无项目经费绩效目标调整。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1:博乐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预算调整表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