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基本情况
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设立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挂博乐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为博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博乐市国土资源 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博乐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上报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地质勘查、测绘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测绘标志;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管博乐市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委托博乐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四)拟定博乐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博乐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建立博乐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博乐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制定和实施乡(镇)场村队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上报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上报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调处地质矿产勘查和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九)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十)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博乐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并实施保护。
(十一)负责博乐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管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指导测绘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健全保护责任制;对使用市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将测量标志的维护、普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博乐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四)负责并指导博乐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乐市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保密、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机关网站的日常更新。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耕地保护利用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用地开发规定;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和实施用地计划指标;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开发矿产资源使用土地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补充耕地方案的监督实施、权限以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负责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
(三)地籍办公室
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博乐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土地确权、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勘界机构资格的确认,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拟定博乐市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制定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参与调处跨乡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按规定权限,承担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工作。
(四)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矿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申报年度勘查项目;承担权限内矿山企业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定点划界“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掌握辖区内矿业开发动态、上报统计年报;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协调矿业纠纷;负责矿山企业年检技术资料审核、技术咨询服务;负责收集有关我市的地质资料、编制打印说明、绘制图件、管理矿山企业档案,为矿山开发储备基础性资料;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博乐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及验收;按规定审核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五)博乐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博乐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管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指导测绘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健全保护责任制。对使用市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将测量标志的维护、普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事业单位
㈠博乐市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室(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2名。
主要职责:负责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事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举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查和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移交需查处的违法案件;负责违法案件会审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土地、草场、森林、矿山、水资源等法律、法规。检查土地、草场、林地、矿山、水域等纠纷处理的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博乐市辖区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可能性纠纷;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协助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督办矿山、草场等纠纷处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办法和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州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负责答复和处理人大、政协关于土地、草场等纠纷方面的意见、建议、提案等工作;
(二)博乐市地质勘查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参与编制博乐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辖区的地质矿产勘查活动、成果登记及矿产地发现权的保护;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指导探矿权依法流转;依法调处地质矿产勘探权属争议、纠纷。
(三)博乐市国土资源地质环境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博乐市矿山有关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负责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组织协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地面图等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工作。
(四)博乐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挂“博乐市土地整理中心”牌子)。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收购储备和管理;对已储备入库的土地进行资产化运作;管理、运作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并申请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事项;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资金平衡测算、招商洽谈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协助做好土地出让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储备信息 ;负责拟订全市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资质单位(专家)进行初审并负责项目的勘查、立项和上报;负责全市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及项目资金的预算,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建议;负责土地整理资料和信息管理,提供信息服务;承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博乐市国土资源规划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指导和审核各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跟踪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上报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新增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拟订本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对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六)博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内设综合办公室、预审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质检办公室、勘测办公室5个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产籍调查;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用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使用、更新、管理、维护及查阅;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及归档;负责不动产登记变更调查、跟踪管理及台账建立工作。
(七)博乐市地理信息和数据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与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维护;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装置的统一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博乐市卫星连续运行基站(CORS)系统维护、优化和系统数据管理,积极开展CORS系统用户服务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局(包括土地矿产市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工作;负责做好土地储备及其招商,土地、矿产招拍挂等信息发布的制作工作;负责土地、矿产市场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
承担综合协调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信访工作;负责人事、财务、文秘、会务、保密、宣传、综治、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2)预审办公室。
承担承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预审、核实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录入,并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不动产登记对外查询等工作。
(3)登记办公室
负责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登记簿、缮证、发证工作;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负责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的受理、审核、登薄、缮证、发证工作;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负责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工作;做好上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4)质检办公室。
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质量检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工作。
(5)勘测办公室。
承担不动产资源详查、权籍调查(测绘)的具体工作;承担土地规划、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和其他宗地测量(勘察)工作;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表图资料等测绘成果;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核备案工作。
(八)博乐市地理信息和数据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1名。
主要职责:负责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与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维护;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装置的统一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博乐市卫星连续运行基站(CORS)系统维护、优化和系统数据管理,积极开展CORS系统用户服务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局(包括土地矿产市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工作;负责做好土地储备及其招商,土地、矿产招拍挂等信息发布的制作工作;负责土地、矿产市场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六、派出机构
(一)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城市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5名。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二阶台的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监督职能;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的土地租赁和建筑施工临时用地并收取土地租赁金和临时用地费,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依法管理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协助市国土资源局保护和管理规划区内的测量标志;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检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做好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二)博乐市国土资源局阿热勒托海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阿热勒托海牧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七、其他事项
(一)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挂“博乐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博河流域管理处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河道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4〕162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新党组通字〔2004〕50号)精神,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任免前,须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同意;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考察并征求市党委意见后任免;县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主任、组织人事教育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基层所所长在任免前,须报请博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同意;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干部由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按规定程序任免。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019.93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拨款718.57万元。2016年度支出总计1019.9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885.97万元。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18.5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3.47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9万元),占96.51 %;其他收入25.1万元,占3.49 %。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885.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6.23万元,占57.14 %;项目支出379.74万元,占42.86 %;经营支出0 万元,占0%。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财政拨款收入693.47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9万元),本年支出合计885.97万元。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6.23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57.14%,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716.47 万元,主要原因是:(1)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5.9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称进行说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75万元,占0.09%,公共安全支出6.76万元,占0.7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71万元,占7.64%,城乡社区支出75.94万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9.6万元),占8.57%;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628.04万元,占70.89%,其中:行政运行431.76万元,占48.73%,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16.28万元,占1.84 %,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12.83万元,占1.45 %,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167.17万元,占18.87 %,其他支出101.9万元,占11.5 %,债务还本支出4.87万元,占0.5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52.37 万元,支出决算为78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41.43 %。
六、2016年度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19.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2.21 %,与2015年相比,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88.63万元,主要原因是:征地拆迁补偿费支出减少 。
(二)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称进行说明。212-城乡社区支出19.6 万元,占2.21%。类款项为:2121202-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基本农田和基准地价更新176000元。2121203土地整治支出-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20000元。
(三)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5年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 1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9.6 %。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06.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89.7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297,347.00元、津贴补贴1,370,638.00元、奖金121,561.00元、社会保险缴费352,510.34元、伙食补助费10,355.0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59,851.81元、职业年金缴费17,212.15元、绩效工资0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7600元;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75万元,其中离休费0 元、退休费0元、抚恤金0元、生活补助0元、医疗费11130.00元、助学金0元、奖励金451933.5元,住房公积金336707.00元、采暖补贴67776.00元、购房补贴0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元(0名职工探亲路费和独生子女费);公用经费29.77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1,309.50 元、印刷费0元、咨询费(税源调查)0元、手续费0元、水费0元、电费0元、邮电费10,800.00元、取暖费6,413.00元、物业管理费0元、差旅费31,673.50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维修(护)费0元、租赁费0元、会议费0元、培训费13,772.50元、公务接待费7,694.00元、专用材料费0元、劳务费14,930.11元、委托业务费0元、工会经费29,312.00元、福利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910.06元、其他交通费用37,839.44元、税金及附加费用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财政学会、会计学会、红会等会费)、办公设备购置0元、专用设备购置0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元。
八、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7万元,支出决算为11.14万元,完成预算的66.71%,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78万元,完成预算的68.39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7万元,完成预算的57.08%。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占 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78 万元,占1.10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7万元,占0.15 %。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个,累计 0 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7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9.7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为 0 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 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支出 0 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37万元。2016年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19个、来宾269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增长(下降)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78万元,下降31.6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7万元,下降42.92 %。具体原因如下:乡镇场国土所下划,支出减少;来访单位下降,接待人员减少。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506.22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减少716.47 万元,减少58.60 %。主要原因是:(1)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减少。
㈡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