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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细则

关于印发《博乐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年04月10日

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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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18〕3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博乐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博乐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

2018年4月10日

博乐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相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开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局属环境监察大队是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主体,负责职权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职权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及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依法承担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环境监察大队执法检查计划相对接,任务整合,原则上由环境监察大队实施。必要时也可随机派员与环境监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一般不单独安排执法检查。

 

第三章 “一单两库”的建立

第八条 按照《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18〕39号)的要求,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局的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抽查频率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结合监管职责,以“一厂一档”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信息。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含检查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检查对象名称、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

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内容,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自行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根据管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市环保局对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管辖区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比例不低于25%(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管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对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管辖区的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低于1:10(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抽查比例;对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采取摇号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和被检查对象名单。

根据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每次抽查时确定若干检查组,每组至少2人组成,然后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别抽取组员。被抽中检查人员另有任务或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则重新抽取。

检查组确定后,按照检查计划事先确定拟检查对象数量,然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选取重复的按“递补”的方式重新选取。

第十五条 采取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取样监测、座谈走访、调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有关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审定后尽快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做出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的,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

 

第六章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但是应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章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建成前,可采取人工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证实施检查,每次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检查对象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也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实施检查之前,执法人员名单、检查对象名单应对被抽查检查单位保密,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如有违反本《工作细则》及相关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实施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试行)》由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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