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一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三是城镇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四是进城务工人员及农民工。
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津贴补贴)。企业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自治州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养老金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按实际养老金标准确定。
缴费比例: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1%,其中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11%,退休人员的缴费比例为9%。
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按年缴费,但要在自治区社平工资出台后才能按年缴费,但须在月初、季初,逾期末缴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三个月以上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和报销比例。
医疗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算办法:
年 龄 |
个人缴费全部 划入个人帐户 |
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
划入个人帐户 总比例 |
35岁以下 |
缴费基数×2% |
缴费基数×1.2% |
3.2% |
36-45岁 |
缴费基数×1.8% |
3.8% |
46岁以上 |
缴费基数×2.22% |
4.22% |
退休人员 |
个人不缴费 |
缴费基数×4.25% |
4.25% |
例:某人47岁、在职,月缴费基数1500元,则月划入个人帐户金额=1500元×4.22%=63.3元;年划入个人帐户总金额:63.3元×12个月=759.6元 |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办法
八万之内属于基本医疗说明: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县级二级医院400元、州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100元,县级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200元,州级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300元,三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500元。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再进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2、参保人员必须就医购药应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定,否则不予报销。
《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先由本人自付10%,再按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服务设施项目》床位费标准:一级医院机构7元/天,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
3、退休人员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减少两个百分点;
4、转往州外医院的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三、慢性病门诊结算办法
分 类 |
先行自付 |
再按比例报销 |
自付 |
报销 |
甲类药品(含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
|
30% |
70% |
乙类药品(含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 |
10% |
30% |
70% |
特殊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
特殊慢性病名称 |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1 |
慢性支气管炎 |
2500元 |
2 |
肺源性心脏病 |
2500元 |
3 |
高血压 |
3000元 |
4 |
Ⅰ型Ⅱ型糖尿病 |
4000元 |
5 |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 |
4500元 |
6 |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
3000元 |
7 |
慢性病毒性肝炎 |
4000元 |
8 |
类风湿 |
3000元 |
9 |
各类肿瘤门诊化疗 |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0000元)以内按比例报销 |
10 |
精神病 |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0000元)以内按比例报销 |
11 |
尿素症透析及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0000元)以内按比例报销 |
12 |
癫痫 |
3000元 |
13 |
糖尿病并发症 |
2500元 |
14 |
慢性肾炎 |
3000元 |
15 |
肾病综合征 |
4000元 |
16 |
前列腺炎 |
3000元 |
17 |
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
3000元 |
18 |
甲状腺功能减退 |
1200 |
19 |
肝硬化 |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0000元)以内按比例报销 |
20 |
甲状腺功能亢进 |
2600 |
21 |
帕金森氏综合征 |
3500元 |
22 |
重症肌无力 |
2000元 |
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单位缴纳120元,个人缴纳120元。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40元。年初一次性缴纳。
大额医疗结算办法
基本医疗封顶线以上 自付15% 8-12元 自付10% 12-16万元 自付5% 16-20万元 |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待遇
1、(一)参保人员缴费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从统筹基金中增加1%的支付待遇。(二)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属初次住院的,其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各段由基金支付的比例分别为: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为:30%;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60%、;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按在职其他参保人员待遇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其它医疗保险待遇,按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不间断缴费的,可申请慢性病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慢性病待遇,中断缴费的慢性病待遇同时停止。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1、点名手术费、点名会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护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2、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所引起的各种医疗费用,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不予支付。
4、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