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参保范围:一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是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确定的。企业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
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按年缴费、但要在自治区社平工资出台后才能按年缴费。但须在月初、季初,当年逾期未缴的将加收利息。
申领条件:一是单位和个人均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共同缴费1年以上;二是非本人自愿失业并有就业愿望;三是在失业后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四是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4、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大额医疗补助由个人缴纳,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失业保险金待遇期满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缴纳;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5、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