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疆内转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1、其他地州(市)转入本州。已在博州州直、县(市)社保局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须提供转出地(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录信息三张表。
2、由博州转往其他地州(市)。参保人员须提供(1)职工调动审批表(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本人申请;(2)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录信息三张表。
跨省转移:转往省外(含兵团),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一并转移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