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群众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文件依据: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40号)
实施时间:2016年10月25日
保障对象: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经办方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博州地区承保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筹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
赔付标准: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建立阶段年度赔付标准如下:
1.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
2.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
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赔付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因意外伤害身故、残疾、门急诊和住院的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战争等原因免于赔付。
赔付程序: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到就近的受理机构办理。属新疆户籍的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新疆户籍的提供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援疆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和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手续完备的索赔申请后及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完毕或完成赔付手续。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参保范围:一是本州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三是除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
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低于自治州社平工资的按自治州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州社平工资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农民工不低于自治州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按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一类0.5%、二类0.5%、三类1.1%、四类1.3%、五类1.5%、六类1.7%、七类1.9、八类2%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建设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0.1%缴纳(千分之一);每年工伤保险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
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按年缴费,但要在自治区社平工资出台后。但须在月初、季初,逾期末缴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费用不予报销。
工伤发生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还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伤残等级:伤残职工应当在医疗期满或伤情基本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费;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2、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时限
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保险认定手续
(1)缴费单位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先到当地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审批手续,工伤医疗期间内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付。
(2)医疗终结后,持工伤待遇审批证明到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4、工伤报销办法
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和《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凡使用进口材料,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剩余部分全额报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