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保障及救助

生育保险

日期:2017年11月02日

来源:市社保局

点击量:

分享: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是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尤其是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社会保险项目。

参保范围:一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按年缴费,但要在自治区社平工资出台后按年缴费,但须在月初、季初,逾期未缴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生育定额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800元/人;顺产1500元/人;剖宫产3000元/人;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200元/人;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300元/人;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1000元/人;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人;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1200元/人;输卵管吻合复通术1000元/人;输精管结扎术300元/人。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劳动收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定额待遇标准的50%。

生育费用报销须知

生育住院和门诊票据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在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或结算生育相关费用需提供

1、生育门诊、住院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

2、生育服务证

3、结婚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报销人银行卡号

6、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需提供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表及单位证明

根据生育报销内容选择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博州社会保险信息网下载)

1、女职工流产,计划生育证明;

2、配偶流产,计划生育证明;

3、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4、生育期间未发放工资证明

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费用及其他

1、参保女职工怀孕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功能的,无需其他银行卡)、身份证、银行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还应携带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2、经登记后产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均在生育定点医院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符合生育报销政策的金额直接结算,自费和超出定额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3、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生育医疗费后,生育津贴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到个人指定的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内。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