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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及救助

单位参保须知

日期:2017年11月10日

来源: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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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须知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或成立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基本情况信息更改、经办人员信息变更,应填写《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不按时缴费的处罚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0]8号文件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0]50号)文件精神:“对不参保、不缴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不准晋级、评先进,不予兑现年终奖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费的督查工作,对不参保、不缴费的,暂停办理年检或验照手续;计划、财政部门不批准其购买控购设备;外事部门不批准其领导人出国考察;工会不批准其领导人参与劳动模范评选;新闻单位要给予曝光;银行要对其应缴费用实行强行划拨;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认真审计,严肃处理"。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申报手续的处罚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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