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
| 1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
1、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登记事项行为; 2、是否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
是否名称规范使用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是否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4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是否存在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5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是否有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6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是否有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7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9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
是否有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0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即时公示信息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1 |
重大变更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是否有重大变更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2 |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是否有直销员报酬支付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3 |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是否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现象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4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是否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5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是否有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6 |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是否有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7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是否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8 |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是否有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19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是否有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0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是否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1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是否有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2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是否有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3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是否有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4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是否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5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是否有广告发布登记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6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是否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7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是否有商标使用行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8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是否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29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是否有商标印制行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0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
是否有商标代理行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1 |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办公室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是否有特殊标志使用行为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2 |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3 |
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公室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4 |
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许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督管理办公室 |
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8.《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 |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5 |
药品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督管理办公室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 |
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情况;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存储、使用药品的情况。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6 |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督管理办公室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5.《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检查: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参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医疗器械使用检查:经营企业资质、产品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是否统一管理,进货记录,是否按规定验收,储运条件等,参照总局第18号令。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7 |
计量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条、第四条 |
计量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8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39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八条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4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41 |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五十五条 |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42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五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
| 43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博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博乐市政府网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