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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博乐市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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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审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要求

1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每年定期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企业农牧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企业农牧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项目单位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项目单位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企业农牧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

博乐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2〕32号)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审经责发〔2014〕102号)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相关领导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对象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对象的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被审计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对象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行政事业审计办、财政审计办、计算机技术审计办、经济责任审计办、企业农牧审计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按照审计计划实施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调查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调查结果(专项审计调查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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