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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博乐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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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江洁

(A类)

吐拉洪·撒巴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量降低阳光博城和阳光景尚物业管理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博乐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行博乐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自治州《关于继续执行博州发改价〔2013〕34文件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4〕72号)执行。其中,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签订合同执行。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四档(多层住宅:四级0.6元/㎡、三级0.5元/㎡、二级0.4元/㎡、一级0.3元㎡)(高层住宅:四级1.8元/㎡、三级1.5元/㎡、二级1.1元/㎡、一级0.8元㎡)。

二、“关于适量降低阳光博城和阳光景尚物业管理费的建议”的对接情况

阳光博城和阳光景尚物业为晨欣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委托方为博乐市阳光城市投资公司,市发改委经和博乐市阳光城市投资公司及晨欣物业有限公司对接,情况如下: 阳光博城和阳光景尚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高层三级,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是1.5元/㎡,考虑到两个小区住户多为拆迁安置户,以农民为主、老人较多、收入来源不稳定等因素,根据住户实际情况,物业收费价格下浮到1.3元/㎡,符合规定,没有超过政府指导价。经博乐市晨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再次商议,博乐市晨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阳光博城和阳光景尚这两个小区推出,在交一年物业费的基础上,赠送一个月的物业费。

衷心感谢您对博乐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阿勒腾巴特 电话:2277327、13565503355

审核人: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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