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李新鹏 (A类)
叶里江·克日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红旗饭店’名称的建议”收悉。经与博乐市民政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博乐市红旗饭店建于70年代,位于博乐市北京路与青得里大街交岔路口处,是博乐70年代三大建筑之一。“红旗饭店”名称来源于曾经该处有餐饮业取名为“红旗饭店”,属于“博乐市饮食服务公司”,现为“博乐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中成立时间为1998年12月9日;经营期限至2038年12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百货、五金、家用电器、房屋租赁;锅炉供暖;处于存续状态。
2000年,博乐市饮食服务公司与“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对该地段进行重建改为小商品批发市场为主的商贸城,该建筑物标注为“亚中商贸城”,楼内除部分属于“博乐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商铺均由个人购买后进行出租或自主经营,经营模式以小商品、小家电、服装百货等批发零售为主,多为个体工商户,“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二、工作开展情况
㈠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关于恢复‘红旗饭店’名称的建议”命名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如需恢复“红旗饭店”名称,首先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且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市场主体名称及相关材料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符合规定予以通过审核并颁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㈡楼处广告牌匾变更情况
“红旗饭店”经过重建后,楼内除小部分商铺属于“博乐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商铺均由个人购买后进行出租或自主经营,经营模式以小商品、小家电、服装百货等批发零售为主,多为个体工商户。而“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同时“博乐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打算开展餐饮服务,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因经营范围无餐饮服务,即无法登记“红旗饭店”做为企业字号。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博乐市饮食服务公司通过走访“亚中商贸城”中所有商户,了解到各商户一致认为“红旗饭店”是老博乐人记忆中极具特色的“三大建筑”之一,很多老百姓迄今为止还是愿意称呼为“红旗饭店”,感觉也非常亲切,经过征求其商户也均愿意将其更名“红旗饭店”。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由负责该楼的物业公司向博乐市住建部门提出楼处广告牌匾由“亚中商贸城”更名为“红旗饭店”的申请并审批通过,目前楼外已悬挂“红旗饭店”的牌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做好博乐市优化营商环境。
联系人:蒙根其其格 电话:0909-2226116
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