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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博乐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年05月28日

来源:市住建局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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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博乐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达不到居民的需要的建议”(第4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对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指出的问题中肯实在,确实反映了当前我市物业管理现状,为我市物业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伴随着全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它对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广大居民生活品位的提高、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法规政策的普及以及部分物业公司的不规范的服务行为,致使物业管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居民关注、投诉的热点,甚至有些矛盾不断演化为社会性矛盾。我局虽在规范物业市场中做了不懈努力,但在处理一些突出问题时由于受配套政策不完善、配套设施权属不明晰、物业公司收费难、业主不理解以及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未形成等各方面原因感到束手无策。由于物业管理难题颇多,且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单靠某一个部门难以解决。今年,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物业监管和指导工作。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作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物业公司从业备案,对服务不到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实行末位淘汰制。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召集和成立及其合法性方面予以指导,依法规范、协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作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自行管理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二是加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博乐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让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博乐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博乐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法律及政策规定进行服务;让广大居民熟悉、理解、接受并支持物业管理,从而使业主懂得交纳物业费是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依法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意识,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三是建立对物业企业的考评和信用管理体系,引入社区定期对物业企业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完善投诉查处制度,对业主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认真查处、答复,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二、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收费透明度,增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的自觉性。我局自2016年下发《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以来,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修及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保证服务到位,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互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支出公开等环节上的监管,不定期的检查各物业服务企业收支公示情况,对不公示收支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规定整改的企业,将记录在不良信用档案中。

三、提高物业信访协调处理能力

注重物业信访的受理处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居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关注物业市场动态发展和受理处理物业投诉信访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为进一步增强信用档案的公信度,更好的解决群众的物业纠纷问题,我局将12345城市市民热线平台、电话举报及其它群众投诉物业问题,作为信用档案的一项重要考核依据,为此我局业务科室人员每天对此高度关注,针对突出问题调查核实,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将问题尽量遏制在萌芽状态。

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点多面广、细致繁琐的工作,且牵涉部门多、工作量大,既要靠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业企业的不断努力,也要靠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物业企业和社区部门的配合,在物业管理方面尤为重要,同时也要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突出问题,才能不断规范物业市场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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