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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博乐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年05月28日

来源:市住建局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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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博乐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居民缴纳物业费、停车费行为与征信系统挂钩的建议”(第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对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指出的问题中肯实在,确实反映了当前我市物业管理现状,为我市物业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您提出的“居民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停车费则不允许交纳水费,缴纳水费时要在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已缴纳物业费证明后方可缴纳水费,并由市直有关部门将居民缴纳物业费、停车费行为与征信系统挂钩”的建议,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人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限制业主的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规定。

物业管理事关民生。目前博乐市正常运营的物业公司近40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业主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状况。因业主履行义务的意识不足,无故或恶意拖欠物管费情况普遍,每年物业服务费平均收费率只有70%左右,虽然较多物业服务业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渠道追缴物业服务费,但即便赢了官司、业主所拖欠费用却无法按照判决书正常收回,长此以往,既制约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正能量风气的养成。针对业主欠缴物业费、停车费的,目前只能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作用。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和发放知识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解读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正确认识和理解物业管理服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增强业主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自觉性。加强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博乐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让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博乐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博乐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法律及政策规定进行服务;让广大居民熟悉、理解、接受并支持物业管理,从而使业主懂得交纳物业费是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依法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意识,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提高业主交费的主动性,建立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案件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对一些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依法依规快速处理。

三是强化业主委员会建设,培育规范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在房产部门监督指导下,加大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力度。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实现物业服务市场化的重要基础,更是业主行使参与权、话语权、监督权、决策权的主要渠道,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业主自治意识,积极发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桥梁作用。

四是目前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使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的问题十分突出。通常情况下,当物业费收缴率低于70%时,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服务质量下滑,将导致居民拒绝缴纳物业费,最终陷入业主欠费、物业亏损、服务缩水、更多业主不缴费的恶性循环。物业公司可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被告支付滞纳金及被告支付诉讼费,如果被告不应诉,人民法院会全部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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