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博乐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21号提案中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博乐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我市因城市建设、历史遗留等原因,确存在大量人户分离现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公民的迁户拥有自由权,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在网上完成迁移,另根据新公通〔2013〕7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户籍迁移条件,部分人员因不符合条件无法迁移至实际居住地,造成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普遍不一致现象,户籍管理系统中已有户籍地与辅项(实际居住地),博乐市正在进一步完善实际居住地。2017年自治区处理异常户口指导规范中指出对于符合条件迁移而拒不迁移的人员人户分离人员,要进行面对面宣传,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达到人户一致,2018年至今博乐市市内迁移已完成2247人,迁往市外的已完成1094人,市外迁入364人。另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通知已下发,待具体实施细则下发后,结合“两项工作”博乐市公安局将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力争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感谢您对博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