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南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厂区不动产证办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及“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依据以上条款,企业在提供以上资料后,我市将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