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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2号“关于解决南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厂区不动产证办理的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博市政字〔2018〕19号

日期:2018年06月20日

来源: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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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南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厂区不动产证办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及“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依据以上条款,企业在提供以上资料后,我市将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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