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苏布塔
(C类)
杨兵、张诗权、何云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商业楼栋空置房停热合理收取热损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你们在自治州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提案,我们已认真拜读。首先,谨向你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依法履行委员职责,深入基层调研,倾听群众呼声,为社会民生领域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言献策。你们提出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为我们改进工作、推动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路。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
2009年,自治州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关于对博乐市城市冬季停暖收费标准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09〕100号)》博市发改价〔2009〕29号文件,即:博乐市城市供热用户冬季停暖收费标准按供热单位热价45%缴纳。
根据《城市价格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热价格中成本包括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供热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停暖收取的45%热费核心用途保障供热系统处运行和设施维护,供热企业在减少用户停暖部分后仍会产生供热设施维修保养、人员薪酬及基础能耗,不会因用户停暖,面积减少而减少相应支出,均需保障居民室内供热温度和质量,供热价格核定按供热企业支出和供热区域总面积,供热停暖后收费面积减少但以上费用基本不会减少。
下一步,博乐市将紧盯热电联产供热实施后,在核定热电联产供热价格时,对申请停用用户(含商业楼栋)收取费用进行研究核定并调整,同时,我们欢迎你们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胡布来 电话:0909—2280276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