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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

博乐市辖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7年07月21日

来源: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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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4年8月20日下发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提升博乐市域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水平,解决部分企业科学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复杂、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会管、无人管和隐患排查、整改、监管能力不够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化、市场化工作机制,推进我市隐患排查治理体工作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复杂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与排查治理专业化工作,规范安全中介机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业,尽快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的重要抓手,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政府购买服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整改隐患的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隐患排查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消除各类隐患,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掌握、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

全市2017年总体目标是:完成分布于博乐市境内26家重点中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产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实现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现全覆盖,为企业政治隐患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智力支撑,确保重点企业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符晓军 市党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裴领军 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 员:姜文杰 市住建规划局局长

张 建 金三角工业园主任

乌 郎 文广局局长

关 伟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张刚强 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保军 供电公司经理

刘 旸 小营盘镇镇长

玉素甫江 青得里镇镇长

卡依沙尔 阿热勒托海牧场场长

蔡 军 乌图布拉格镇镇长

王建喜 达勒特镇镇长

库尔班江 贝林哈日莫墩乡乡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裴领军兼任,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一)中介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自治区现行的安全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博乐市辖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对市安委办所列示的企业进行综合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和复查。

(二)对所服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托管服务方案。

(三)负责对确定的企业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指导企业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责任制,对检查出的隐患向企业书面下达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组织复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或不配合整改的,向市安监局提出下达执法文书的建议(其中,对查出的重大、重点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每季度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重点对企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等危险部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工作环境、防控手段等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服务,并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书。

(五)督促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企业和安全标准化企业创建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工作计划、技术措施和工作台帐,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

(六)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七)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八)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协助安监局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等活动。

(九)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十)协助、指导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十一)指导、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带、使用。

(十二)督促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高危行业必保,其他企业积极参保。

(十三)指导、协助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四)协助市安监局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十五)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文化活动。

(十六)政府临时指派的其他安全服务工作(双方协商)。

五、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办职责

1.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以招投标方式选定安全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市场化社会化运作。

2.组织、监督有关行业部门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组织、协调对我市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中介机构职责

1.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严格按照我县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2.安全中介机构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并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须详细提供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

3.接受市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三)企业职责

1.按《安全生产法》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介机构不能替代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

2.应当支持和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工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开放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接受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对指出的问题及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以此为契机培养企业安全生产业务骨干。

3.及时掌握安全中介机构服务工作的进展和效果,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4.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服务,互通信息,及时通知中介机构对已整改的问题、隐患进行复查复验。不得以托管指导为由,转嫁、推卸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低劣或不按合同履行服务的,应及时向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六、经费保障

我市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专业化工作采取“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模式,为存在安全管理短板的重点企业配备服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健全制度、完善规程、排查隐患、优化管理、强化培训等全方位的委托报务。先期运行以政府投资为主,专家隐患排查工作经费列入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工作进入常态化后,委托经费将以企业投入为主。

博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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