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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6年03月03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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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博乐市鲜丰果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八一西路73号世纪华庭G-10栋03号商铺的博乐市鲜丰果果水果店销售的水果商品龙眼(桂圆)进行抽检。2025年12月24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5016196显示,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龙眼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龙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龙眼,无库存,龙眼共购进8盒,抽检5盒,剩余3盒已销售完,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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