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博乐市鲜丰果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八一西路73号世纪华庭G-10栋03号商铺的博乐市鲜丰果果水果店销售的水果商品龙眼(桂圆)进行抽检。2025年12月24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5016196显示,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龙眼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龙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龙眼,无库存,龙眼共购进8盒,抽检5盒,剩余3盒已销售完,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