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乐博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7月0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乐博商行销售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5年08月0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DBJ25652700844530135、抽样单编号:DBJ25652700844530135号,经抽样检验的姜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姜,无库存,姜购进10公斤,销售了10公斤,抽样基数10公斤,抽样6.12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8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