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邢永辰大海洋水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6月2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在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建国路76号楼4号门面(三和市场)博乐市邢永辰大海洋水产商行销售的“鸽子”进行抽检。该批次“鸽子”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
2025年7月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药品食品检验所在博乐市邢永辰大海洋水产商行销售的“皇冠虾(海水虾)”进行抽检。该批次“皇冠虾(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鸽子、皇冠虾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鸽子、皇冠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鸽子、皇冠虾,无库存,鸽子购进10公斤,销售了10公斤,抽样基数10公斤,抽样5.15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虾购进12公斤,销售了12公斤,抽样基数12公斤,抽样3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8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