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全福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7月0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天山路18区21号门面的博乐市全福超市经营山药进行抽检,2025年07月3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425006981、抽样单编号:SBJ25650000806031296号,经抽样检验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08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山药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山药,无库存,山药购进7公斤,销售了7公斤,抽样基数7公斤,抽样7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8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