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 政策依据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条件,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政策解释》的通知 新人口发[2006]152号
2. 资格确认的工作程序,按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新人口政函[2008]16号文件
二、补助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方每人每年奖励960元扶助金。因当年死亡的当年扶助金发放、次年停发。农转非等原因直接停发奖励扶助资金。
四、发放方式
银行卡发放
五、发放时限
实行按年发放的方式
六、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群众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博乐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苏明德, 联系电话:13579586262
经 办 人:朱君力, 联系电话:13519976943
2.博乐市卫健委
主要负责人:汪 澎, 联系电话:13399099090
经 办 人:温且姆, 联系电话:13809996855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