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告字〔2022〕5号
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喇门布呼村建设的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加工项目生产使用原料、成品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废旧塑料回收造粒及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博州环评函[2020]30号)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厂处行政罚款11300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拟对你厂作出的行政罚款11300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元整)人民币。
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电 话:2325762
地 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5号楼三楼环保局
邮政编码:833400
2022年5月10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