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 7 号
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建设15万吨/年粉体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筛分生产线运输带未采取全封闭处理措施。
上述事实有对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刚、厂长战昭的询问笔录、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刚、厂长战昭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关于15万吨/年粉体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21】7号)等证据为凭。
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59700元(大写:伍万玖仟柒佰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59700元(大写:伍万玖仟柒佰元整)人民币,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 其其克 阿里木 电 话: 2325762
地 址: 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 833400
2022年 5月 6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