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博罚字[2022]7号
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8J17M8P
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志刚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建设15万吨/年粉体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筛分生产线运输带未采取全封闭处理措施。
上述事实有对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刚、厂长战昭的询问笔录、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刚、厂长战昭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关于15万吨/年粉体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21】7号)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59700元(大写:伍万玖仟柒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4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