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改字﹝2022﹞5号
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9RN7D90
地址:博乐市乌图布拉格喇门布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继锋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喇门布呼村建设的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加工项目生产使用原料、成品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废旧塑料回收造粒及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博州环评函[2020]30号)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对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原料、成品堆放处收集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9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