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责改字﹝2022﹞4号
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7RMXM36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二阶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寇镇乾
我局于 2022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二阶台建设的滴灌带加工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光氧催化净化装置未正常运行,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对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塑料加工厂负责人霍红玲的询问笔录、鑫昌塑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鑫昌塑料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年产2000万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16]31号)、《关于博乐市鑫昌塑料加工厂年产2000万米滴灌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9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