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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州环博责改字﹝2022﹞1号

日期:2022年04月29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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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博责改字﹝2022﹞1号


博乐市达勒特镇家林滴灌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9UGAC7X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达勒特镇喇嘛哈日乌苏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家林


我局于 2022年3月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达勒特镇喇嘛哈日乌苏村建设的滴灌带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运行光氧净化器,废气直排。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9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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