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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州环博环改字﹝2022﹞​3号

日期:2022年04月29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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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博环改字﹝2022﹞3号


博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328797500A

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永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斌


我局于 2022 年3月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污水溢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及厂区东边农田,经监测,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71mg/l(标准值为50mg/l)、超标0.42倍,氨氮4.35mg/l(标准值为5(8)mg/l),主要污染物COD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对博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和该公司厂长潘俊峰的询问笔录、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厂长潘俊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乐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报表的批复》(博州环评字〔2014〕13号)、《关于博乐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博州环验〔2017〕26号)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于2022年3月13日之前采取措施,使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2.于2022年3月12日之前,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9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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