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州环博责改字[2022] 7号
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8J17M8P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孟志刚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建设15万吨/年粉体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筛分生产线运输带未采取全封闭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对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人孟志刚、厂长战昭的询问笔录、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华通新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孟志刚、厂长战昭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15万吨/年粉体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21】7号)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 于2022年5月3日之前,筛分生产线运输带按环评要求采取全封闭措施;
2. 于2022年4月28日之前,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6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