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博罚字[2022] 5 号
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9RN7D90
地址:博乐市乌图布拉格喇门布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继锋
我局于 2022年3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博州博乐市乌图布拉格喇门布呼村建设的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加工项目生产使用原料、成品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田丰塑料厂废旧塑料回收造粒及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博州环评函[2020]30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厂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厂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厂处行政罚款11300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8354010001201100048079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8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