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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2年04月11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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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 6 号

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倾倒至厂区东门临时贮存场地,贮存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对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军、总经理助理尹小斌和该公司安环办副主任刘发德的询问笔录、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军、总经理助理尹小斌、安环办副主任刘发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关于中粮新疆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甜菜处理3000t/d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267号)、《关于中粮新疆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甜菜处理3000t/d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博州环发〔2012〕122号)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506800元(大写:伍拾万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506800元(大写:伍拾万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 其其克 阿里木 电 话: 2325762

地 址: 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 833400

2022年 4 月11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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