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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2年04月02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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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博环改字[2022] 6号

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0710793359E

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青达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甘军

身份证号码: 652721********0011

我局于 2022 年4月 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倾倒至厂区东门临时贮存场地,贮存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对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军和该公司安环办副主任刘发德的询问笔录、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安环办副主任刘发德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中粮新疆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甜菜处理3000t/d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267号)、《关于中粮新疆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甜菜处理3000t/d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博州环发〔2012〕122号)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于2022年4月12日之前采取措施,将临时堆放的固体废物全部清除并完成生态修复;

2、于2022年4月2日之前,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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