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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年04月19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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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博罚字[2022] 6 号

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10793359E

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青达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甘军

身份证号码: 652721********0011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滤泥、炉渣)倾倒至厂区东门临时贮存场地,贮存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5.调查询问笔录;6.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州环博听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不陈述申辩和听证《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481460元(大写:肆拾捌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


审核人: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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